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5年第1期
摘要:“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广泛存在于各类规范形式中,在地方性法规领域,合法性要求和规范化需求尤为显著。由于地方性法规受到地方立法权限的形式约束,不具备变通上位法的特殊权限,因此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置“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存在诸多亟待厘清的规范化前提。在立法实践中,依据被引用规范的范围,此类法条呈现出三种类型。若未能规范化设置“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则会引发三个合法性问题,即超越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内容衔接偏差以及混淆法的效力关系。根据类型化的法源理论,可以厘定设置“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的形式理据、内容理据和目的理据,据此建立专门适用于此类法条的规范化设置要件。首先,被引用规范的法源层级应不低于地方性法规;其次,“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的调整事项应当在被引用规范的文义射程内;最后,“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的适用效果应是法定效力关系的具体化。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式法条;合法性;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