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8日,由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六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暨“社会治理与软法”2024年学术年会在厦门成功举行。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福建省人大、陕西省司法厅、厦门市人大、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湘潭大学、深圳大学、西北大学、集美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辽宁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法治日报》等实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四十余位专家学者和三十余位博(硕)士共襄盛会。
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宋方青主持开幕式。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陈鹏致开幕辞。陈鹏院长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老师和同学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本次模拟立法大赛决赛暨立法法理学论坛的议题、议程、主办情况进行介绍。他指出,模拟立法大赛是法学教育与立法实践高度结合的法学类赛事,举办此次模拟立法大赛为广大法科学生参与、感受立法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并就论坛主题“新兴领域、重点领域立法研究”进行介绍,广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明蓉致开幕辞。李明蓉主任指出,模拟立法大赛能够增强法科学生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意识,提升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立法问题的能力。中央多次下发文件强调加强立法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探索高素质立法人才培养工作,宋方青教授领衔的厦门大学立法学研究团队长期从事立法法理基础研究与立法实践工作,成果丰硕,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认可。长期以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与厦门大学立法学研究团队保持紧密合作,在课题研究、法规起草论证、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下一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继续支持厦门大学立法团队的工作,不断扩大双方合作深度与广度,树立立法体制研究,培养高素质立法人才,也将充分借助厦门大学立法基地的外脑作用,不断提升我省地方立法质效。最后,李明蓉主任就大赛决赛暨论坛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期待参加本届大赛、论坛的各位专家和同学能够充分展现风采,积极交流,提出真知灼见,为建设法治国家、提高立法质量提供有益经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一级巡视员郭晓芳致开幕词。郭晓芳主任对厦门立法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厦门现行有效立法共计138部,其中19部为全国首创。她指出,厦门大学立法学研究团队积极参与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工作,密切配合厦门市人大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培训与论证等工作,推动了经济特区立法工作的深入发展。她指出,模拟立法大赛为法科学生了解立法、热爱立法、参与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平台,有助于同学们将立法理论与实践活动深入融合,确保立法能用、管用,期待在本届大赛、论坛中,各位同学和与会代表们能够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宝贵意见,为立法实践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理论成果。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致辞。冯玉军教授高度评价了宋方青教授带领的厦门大学立法学研究团队取得的成就,他指出,深入开展立法学研究能够为新时代立法人才提供有力支撑,立法需要实务与理论工作紧密配合,厦门大学立法学研究团队通过深入挖掘立法理论逻辑、积极参与立法实践等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人才培养机制。同时,模拟立法大赛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论坛聚焦“重点领域、新型领域立法研究”主题,二者具有紧密关联性,旨在回应新时代立法领域的重难点问题,大赛暨论坛的举办充分结合了厦门经济特区立法实践工作优势,反映出厦门立法精神。感谢与会专家和同学们对大赛、论坛的大力支持,预祝本次大赛与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立法基础理论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郑金雄主持第一单元“立法基础理论”单元研讨。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作了题为《系统耦合结构视角下的象征性立法》的报告,认为象征性立法具有强政治表达功能、弱法律实效预期的特殊立法形态,象征性立法作为一种新型国家治理手段,应当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结构耦合关系中进行理解。并从政治与法律的视角揭示了象征性立法的功能,指出象征性立法具有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应当从实质法治观和民主立法的角度来理解和评价积极意义的象征性立法。
深圳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起超作了题为《“条件成熟立法领域”法典编纂的法理基础》的报告,通过回顾《民法典》编纂的条件,认为法律内容、立法技术不是条件成熟立法领域法典编纂的唯一标准,并从微观与宏观的视角分析了政治话语作为条件成熟领域法典编纂的动因,进而就条件成熟立法领域法典编纂的实践路径进行了阐释。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林斯韦作了题为《民法典背景下商事习惯法源理论之重构》的报告,他认为,商事习惯要件应解释为“商事主体相信基于效率的习惯会经久长行且确信其为法”,针对习惯在司法适用中存在效力位阶、证明标准不明等问题,需确定商事习惯的法源属性及其内涵,完善《民法典》对商事习惯的认定,进而彰显习惯在适用商事法条场景中的实践意义。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谢艺兰作了题为《地方性法规规范仲裁事务的界限与范围》的报告,指出当前对仲裁基本制度的理解未形成共识,地方法规在对仲裁事务立法时存在权限不明、适用混乱的情况。对此,在立法权限上应明确,地方涉仲裁法规不得碰触仲裁基本制度等中央立法保留事项、不得抵触仲裁法及相关法律的既有规定与立法目的,不得超出仲裁改革的实践需要。同时认为,地方立法应聚焦于完善仲裁机构法人的内部治理和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外部举措,克制仲裁体制机制的创新冲动。
与谈环节,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云霖认为四位发言人做的报告聚焦前沿问题,选题具有现实意义。认为朱志昊副教授的报告对象征性立法的现象阐释全面,并结合《立法法》相关规定建议深化对象征性立法问题的理解;认为王起超助理教授的报告敏锐地抓住了政治对法律的影响,建议进一步讨论党领导立法与条件成熟立法领域的关系;认为林斯韦助理教授对习惯法源理论认识深刻,并建议文章进一步区分法律的认识渊源和效力渊源;认为谢艺兰博士的报告结合了《立法法》中对仲裁制度表述最新修改,建议从地方规范出台时间与区域背景深化对仲裁基本制度表述修改的理解。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许瑞超认为四位发言人的报告紧密围绕立法权的核心议题,具有现实意义。就朱志昊副教授文章中对象征性立法的立法权、立法考虑、立法功能等问题提出相应见解;就王起超助理教授条件成熟立法领域的立论前提、规范表达、价值判断等问题提出不同理解;就林斯韦教授文章切入视角、对商事习惯法源的阐释等问题提出建议;就谢艺兰博士文章对仲裁基本事项适用的标准等具体内容作了相应评议。

第二单元 社会治理与软法
下午14:30,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翔主持第二单元“社会治理与软法”单元研讨。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肇新作了题为《社会系统理论视域下普法的意义分析——基于人大系统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观察》的报告,从事物面向、时间面向和社会面向阐述“普法”的意义,认为“在普法的过程中立法”比“在立法过程中普法”更能反映立法与普法关系。并从事物面向中法律与政治系统耦合结构、时间面向中地方“普法进行时”的实践情况、社会面向中不同群体对立法必要性的理解等方面揭示基层立法联系实践对普法的意义。
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侯滨作了题为《知识产权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立法研究》的报告,指出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在传统诉权方面有所突破,针对实践中存在涉案产品领域窄、部分诉讼措施适用少、证据和定性有争议等问题,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在立法上应遵循利益平衡、主动谦抑结合、有序协同、诉讼经济等原则,在具体制度构建上考虑合理确定受案范围、延伸认罪认罚制度、完善调查核实权和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支持起诉制度等。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陈燕晴作了题为《透视社会治理新范式:警情通报的媒介化变迁及其法治表征》的报告,认为警情通报是制度与媒介互动的产物,警情通报的传播特征转化为法治逻辑体现出我国法治从压制型法治向回应型法治的转变,针对回应型法治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应通过建立积极主动、富有前瞻性的预案式法治模式进行规制。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玥维作了题为《强制婚检制度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的报告,认为现行法律位阶体系下无法通过规范选择适用机制得出婚检制度的应然立场,针对婚检制度备案审查实践中存在启动困难和结果不明确两大突出问题,提出应建立依“民法典精神”的形式强制婚检制度,以尽快完善强制婚检的制度安排与配套措施。
与谈环节,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苟震认为四位发言人做的报告涉及社会治理的不同领域,具有代表性。认为陈肇新副教授的选题关注中国现实问题,就普法中法言法语的使用、对权利内容的说明、目的和效力等问题发表相应看法;认为侯滨检察官的文章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并就公共利益的界定、公益诉讼方式等问题进行了相应点评;认为陈燕晴博士的选题研究视角独到,建议文章强化对公民知情监督权、警情通报的本质属性的讨论;认为罗玥维博士的文章在研究范式上具有代表性,并就文章的核心观点提出意见。集美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讲师向浩源就陈肇新副教授的文章引入、理论实践结合、案例选用等问题发表相应见解;就侯滨检察官文章的政策梳理、理论框架、立法建议等提出相应完善意见;就陈燕晴博士文章论证材料、多元共治理论的选用等提出意见,并建议进一步阐释预案式法治的内核与配套要求;就罗玥维博士文章关于婚检制度的文献综述、实践中不同区域的强制婚检实施情况、形式强制婚检制度设计等问题做出回应。

最后,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翔就本单元研讨进行总结,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的积极参与,并宣布本次会议圆满结束,期待大家再聚鹭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