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立法·法理学论坛”第33次例会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4-02-27 17:29  阅读:1393  

2023年11月15日晚,厦门大学法学院“立法·法理学论坛”第33次例会在法学院220会议室进行。本次例会由博士生嵇红涛主持,博士生赵译超、郑俐萌作主题报告。程庆栋老师、许瑞超老师和二十余位硕博士研究生参与本次例会。

 

第一阶段

博士生赵译超以《立法协商的中国建构——基于西方协商民主的解构》为题,认为我国立法协商的现有研究倾向于直接适用西方协商民主,忽视了中国问题的特殊性。西方协商民主的立法命题在于“宪法先于立法”以及“进化的多数规则”,而立法协商的中国建构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的“向上集中”,而是遵循“向下多层”的发展路径。因此,要在《立法法》中实现协商民主的法治化。

 

博士生丁思绮首先对赵译超的文章进行评议,她认为,文章论证较为模糊,部分论点的表述缺乏明确性,且对许多专业名词并未进行解释。博士生刘永胜指出,文章并没有对立法协商这一核心概念进行界定,导致了读者在理解上的混乱。第二部分中民主转向协商的论证不够全面。第三部分中的立法命题之间逻辑关联性并没有点明。文章之间的关联性不强,存在用关联词代替语句本身逻辑的问题。博士生肖恒认为,文章的题目过于宏观导致了文章内容不够聚焦,文章关键词的选择需要更为严谨。行文需要更加紧凑,用语的使用需要细化。

许瑞超老师指出,题目应尽量不加副标题,需要将标题缩小聚焦。摘要应该清晰准确,删去比喻性表述,将核心观点进行展示。文章应从一个明确的概念出发,需要说明什么是立法协商。“宪法先于立法”的命题是否成立需要进一步考证。

程庆栋老师认为,文章得出的结论倾向于常识,论文需要进行创新。论文的写作需要更具有针对性。

 

第二阶段

博士生郑俐萌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性别平等立法评估制度》为题,认为我国的性别平等立法评估制度取得了较为丰富的成果,但仍存在缺乏明确上位法依据等问题。通过加强评估的技术支撑等措施,逐步完善立法过程中的性别评估,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性别平等立法评估制度,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评议环节,博士生吕莘梓认为,文章的写作学理支撑不足,理论深入有待加强。博士生冯建娜指出,文章的标题需要修改,文章的核心内容论证不足,在方法论层面也难以进行指导。博士生吴丽丽认为,文章的框架结构可以调整,并增加实证研究的内容。博士生陈子剑提出,文章的选题具有积极意义,具体框架还需要修改。博士生郭宝指出,意义部分可以简略,实践现状可以采用实证分析或者规范分析的方法,路径优化的提出需要细化。硕士生郑毅杰认为,文章提出的路径优化并没有落在具体应用部分,当前性别不平等的问题与解决方法可以提出。博士生刘永胜认为,论文不能写成调研报告的形式,论文的写作不应该从研究意义出发。论文的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没有做好。

许瑞超老师认为,对性别平等的研究需要对当前法律规范进行梳理。根据标题,文章需要研究域外对于性别平等立法的规定。

 

最后,本次读书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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