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青、张可: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权限范围与制度构建

发布日期:2021-12-16 20:51  阅读:4211  

  作者:宋方青、张可

  来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4期。

 

  作者简介:

  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可,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方式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具有理论及实践层面的合理性基础。根据我国立法权扩容的惯例和现实考量,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规范依据应遵循《立法法》初步确认,《宪法》最终确认的路径。监察法规制定权限范围包括执行法律规定和履行内部行政管理职责的事项。基于规范和实践需求,履行监察职责的事项应被纳入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范围。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规范运行,需在《决定》基础上进一步厘定监察法规效力位阶,完善制定程序、构建立法监督体系,以确保监察法规制定权与现有立法制度有效衔接。


     关键词: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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