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法学院“立法·法理学论坛”第32次例会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4-02-27 17:21  阅读:1387  

2023年11月1日晚,厦门大学法学院“立法·法理学论坛”第32次例会在法学院220会议室进行。本次例会由博士生蔡荣欣主持,博士生郭宝、吴丽丽作主题报告。程庆栋老师、许瑞超老师和近二十位硕博士研究生参与本次例会。

 

第一阶段

博士生郭宝以《从“个人”信息到个人“信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发展的一种可能路径》为题,认为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整体呈现个人信息、隐私与数据的三元保护格局。在规范应然行为设计与信息时代实践特质的相互作用与彼此冲突下,该保护模式存在需要补足之处。综合成因与影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发展路径存在自个人信息的纯粹保护模式,向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相平衡模式发展的可能。

 

博士生冯建娜首先对郭宝的文章进行评议,她认为,文章论证较为分散,部分论点的表述缺乏明确性,且各部分的篇幅应当保持和谐。博士生嵇红涛从行文逻辑和命题、概念的规范化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文章的大、小标题应再做斟酌,同时要避免概念的混淆与任意解读。博士生刘永胜指出,文章论题体现的主线不直,论点应当更加注重理论基础选择、重要观点把握以及作出合理判断,同时要加深论证。

许瑞超老师指出,论文写作应当克制口语化表达。“保护模式”是文章的核心观点,但是论证过程中不够突出。文章最后一章使用“可能路径”一词,使得最终结论缺乏确信力。

 

第二阶段

博士生吴丽丽以《论国务院部门联合立法的功能定位及其实现》为题,认为国务院部门联合立法为“部门间”问题的处理提供了规范指引。国务院部门联合立法具有体系衔接、立法试验、行政自制和权宜调整的功能,但权力的行使应当符合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置。为了避免部门规章挤占行政法规的调整空间,加剧规章与其他形式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应随意扩大联合立法的适用范围。

 

评议环节,博士生丁思绮认为,文章未对联合立法的功能定位作具体阐释,可以着重厘清联合立法与其他立法形式之间的关系。博士生赵壮认为,文章整体结构不够紧凑,且文中对立法的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的理解是否正确需要进一步考证。博士生赵译超指出,主体关系与具体程序可能存在冲突的部分,且行政立法程序中的协商、审议与权力机关立法程序中的有所不同。

程庆栋老师认为,文章描述部分不宜过多,应围绕具体的问题、依托完整的理论框架展开分析,正文三部分之间的逻辑需要进一步理顺。许瑞超老师指出,摘要应从中观角度展开并突出观点。文章结构可考虑按照性质界定、功能构造、实践优化三部分进行调整。

 

最后,本次读书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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