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立法法理学研究”第4期“地方性法规合法性控制与立法能力探讨”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19-11-09 09:45  阅读:6406  

2019111日晚上7点,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读书会在厦门大学法学院C419教室顺利召开,17级博士研究生周林和16级博士研究生苗壮作为报告人向大家分享其阶段性学术成果。立法学方向的硕博在校生皆到场参加,程庆栋老师、王翔老师出席讨论。

周林以《我国地方性法规合法性控制的制度构建》为题进行发言。他用理论角度出发审视实践问题并指出,立法合法性控制制度的构建应当包含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从具体的合法性控制结构来看,应当将“违反上位法”确定为地方合法性法规合法性控制的核心问题,并区分为违法立法准据与抵触上位法两个维度。为建立合法性控制机制,应当建立并完善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审议、立法批准、备案审查中的合法性控制机制以及建议审查等程序性内容。如此,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才能更好地得以保障。

   基于周林的发言,与会人员对文章发表了各自的看法,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从宏观角度观之,文章缺乏问题意识,并没有提出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可以完善的具体有效的建议,文章论证的脉络、逻辑不够清晰,此外,文章的内容和题目存在脱节情况,文章各个部分之间缺乏逻辑联系;从微观角度观之,对“正当“的涵义应当予以解释,形式合法性是合法律性实质合法性是获得知识和认同。此外,在文章中有关合法性控制和违反上位法的内容分类缺乏关联性,不抵触和不违反的划分的意义还需要进一步明晰。

苗壮以《立法能力的内涵探析》为题进行发言。他提出,立法能力的内涵应当从功能面向、职业要求以及主体属性三个层面加以界定。其中主要涉及立法的可行性的问题,立法能力涉及立法主体、立法属性以及立法行为本领,而立法者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来实现这些方面,是该论文写作的问题导向。

本文具有丰厚的理论知识与优美的文字素养,品读起来无不赞叹,与会人员和发言人进行自由讨论,在座人员认为,立法能力是一种资格,而立法是能够实现政治和法律之间平衡的一种途径。立法能力是非常“规范化”的概念(据此,有人提出,文章所言的是描述性的概念,而不是规范概念),但是有规范并不代表有能力,文章讨论的更侧重于是立法者,构建的是沃尔德伦所言的“立法机关的理性形象”,而不是立法能力。建议可以对逻辑顺序进行调整,先功能,后主体属性,最后科学技艺。更有成员幽默地谈到,文章只是缺一个以“休谟”作为理论批判的靶子。

参会人员通过思想互动、观点碰撞激浊扬清,努力破解思想中的困惑和难题,读书会宛若一场学术的盛宴,最后,祝愿立法学读书会能够越办越好,吸引越多对立法学感兴趣的同学参与。

 

/文  丁思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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