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暨“社会治理与软法”2022年学术年会顺利召开

发布日期:2023-04-24 11:31  阅读:6604  


2023年4月21日至22日,由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四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暨“社会治理与软法”2022年学术年会在厦门成功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福建省司法厅、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厦门市司法局、厦门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湖南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财经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工商大学、上海师范大学、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人大分社、《法制与社会发展》编辑部、《法学杂志》编辑部、《南方都市报》等实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期刊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和六十余位博(硕)士研究生共襄盛会。本次会议由《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提供学术支持。



开幕式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宋方青教授主持开幕式。厦门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社科处处长高和荣,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晓芳,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级巡视员王少伟分别致开幕辞。

宋方青院长对各位领导、专家学者、老师和同学们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议程、主办情况进行介绍。她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2023年《立法法》修改备案审查制度是重点之一。本次会议专门围绕“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这一主题设置了相关议题,广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共同参与、一同研究,以期能够集思广益、博采众长,为推进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加强备案审查能力的建设贡献力量。厦门大学法学院1994年即开设了《立法学》课程,之后成立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参与地方立法活动,服务地方法治建设,高度关注备案审查领域的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研究基础和实践成果。今后,厦门大学法学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不断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的能力,为法治国家、法治福建和法治厦门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高和荣处长致开幕辞。他说到,本次会议的召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起到总结过去、展望未来的重要作用。学术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厦门大学法学院始终秉承“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既是校训精神的诠释者,更是校训精神的践行者。经过数代法律人的艰苦奋斗,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取得长足发展,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重镇,为国家法律人才培养、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学校社科处将更好地服务学院发展,助力迈上新台阶,开创厦门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更加灿烂的明天。



郭晓芳主任致开幕辞。郭主任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大家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厦门市人大立法工作、备案审查工作表示感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也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备案审查工作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力度、深度和广度向前推进,其重要性和影响力与日俱增。长期以来,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与厦门大学立法团队保持紧密合作,在课题研究、法规起草论证、人才培养等领域取得了良好成效。她希望借助本次会议,能够进一步推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融合发展,共同助力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



王少伟一级巡视员致开幕辞。他指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地方立法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福建省在生态保护、民生保障、文化传承和涉台交流等方面积极立法,诸多成果走在全国前列。此外,还积极探索“小切口”立法和区域协同立法,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得到中央和全国人大主要领导的高度肯定。福建省是全国范围内最早设立备案审查处的省份,也是最早制定有关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的省份。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和常态化。备案审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如何将备案审查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厦门大学法学院是福建省地方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近年来承担了一系列研究课题和立法任务,为我省立法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双方的合作生动体现了法治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发展,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将积极探索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希望继续得到理论界的智力支持,共同助力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加强。



主旨发言

王少伟一级巡视员主持主旨发言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严冬峰作了题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主旨报告。严冬峰副主任主要从七个方面分享了自己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理解和心得体会。一是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拟今年研究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制度体系。二是大力推进备案审查数据库建设,让信息化为备案审查持续“加码”。三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夯实备案审查的这项重要抓手。四是进一步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原则,实现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五是探索建立备案审查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审查标准和尺度,推动解决地方立法共性问题。六是同步推进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避免和纠正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相抵触等问题,维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七是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监督理论体系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实践基础。



主题发言(一)

郭晓芳主任主持第一阶段的主题发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锴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郑磊教授分别发言。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陈涛处长、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范良春处长、厦门大学法学院胡萧力副教授进行与谈。

王锴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如何破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难题?”。他首先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历史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在此基础之上,总结出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的四项难题: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底数难以摸清;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定义难以给出,存在被规避的风险;三是由于缺乏自始无效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难以分离;四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难题,例如审查主体多头、缺乏审查依据等。最后,他从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系统治理等维度,就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困境的破解之道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与谈环节,陈涛处长结合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际,就王锴教授提出的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等有关论述发表看法。在源头治理方面,福建省司法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时发布指导意见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正确认识。在综合治理方面,积极探索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推动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文件。在依法治理方面,《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法规规章为福建省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有效的立法供给。在系统治理方面,福建省政府也正在抓紧建设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届时将实现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汇聚整合、数据资源一体化。刘连泰教授认为,中央和国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与事实上存在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具有相当的张力。他认为,王锴教授提及的区分立法与非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三项标准有待商榷,立法性规范性文件的定义或者范围需要在逻辑上进一步予以说明。同时,破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难题的手段或者方法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




郑磊教授发言的主题是“立法法二修的合宪性审查十余大修改点”。在他看来,本次《立法法》修改,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带来了一些线索和契机。郑磊教授分别对法律审议中三处“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备案审查中三处“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四大审查方式全线法律化趋势进行了细致梳理,串联起本次立法修改的逻辑主线。他指出,整体而言,备案审查法律化形成“四步走”战术。从2019年制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到《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相继修改,再到拟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待时机成熟之时,将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研究并颁布备案审查专项法律。备案审查制度化的途径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同时,备案审查工作具体的展开机制也亟待完善。



与谈环节,范良春处长提出,《立法法》修改有力地推动了备案审查工作,但仍有四大难题尚未破解。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定位有待明确;二是备案审查工作的体系有待厘清;三是备案审查工作开展的法律依据有待细化;四是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和力量有待加强。胡萧力副教授认为,本次《立法法》修改试图将备案审查程序建立的更加完备,但实务部门仍旧觉得不足以操作和执行,难免让人产生如下疑问:备案审查程序的构建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形式上的宣誓,还是真的能够起到审查作用。此外,审查基准应当是从大量的案例当中提炼总结得出,如何让审查基准更容易被理解、更具有实施性也是值得继续思考的问题。




主题发言(二)

第二阶段的主题发言由厦门大学法学院陈鹏教授主持。上海交通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林彦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分别作精彩发言。厦门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吴劲松处长,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姜孝贤副教授,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备案审查处陈贤贵处长,厦门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程庆栋进行与谈。



林彦教授以“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发展与完善”为主题,围绕《立法法》的文本内容,从《立法法》通过前的实践、《立法法》早期实践、新时代的主要变化与发展三个方面,提出备案审查制度效能和权威的逐渐提升可能存在功能过载的问题。制度调整的合法性应尽快通过修改《立法法》来弥补,审查范围的扩大对审查能力也会造成一定挑战。此外,应注意适当性审查与尊重下位法制定机关自主性之间的平衡,政治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以及保护立法积极性的平衡。



与谈环节,吴劲松处长从备案审查的完善建议角度,对备案审查的尺度和标准——相抵触和不适当的关系进行了细致地规范分析,并通过具体案例对有关论点加以佐证。他表示,应当加强对地方两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加大主动审查的力度。姜孝贤副教授对林彦教授的基本观点表示赞同。在他看来,我国备案审查制度是伴随着立法权的分化而得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建成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来动态优化法律规范体系,提升立法质量,成为提升法律体系整体功效和治理体系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说,备案审查应当坚持谦抑的原则,防止仅仅从“限”的角度来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更要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地方立法权的有效运行,进而实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实现地方多元有效治理之间的动态平衡。




周伟教授发言的主题是“地方立法备案审查良性运行机制研究”。他认为,备案审查运行机制需要注重三个方面的建设,主要包括备案审查请求权的动力机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能力建设和人员精力保障,并结合具体案例,对上述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阐述。



与谈环节,陈贤贵处长结合厦门市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就立法和备案审查的关系问题和备案审查中合理性标准的把握发表自己的看法。程庆栋副研究员从旧制度的新实践、备案审查的前因后果、备案审查工作兼具规范性和政治性、统一和分离维度等四个角度,整体上介绍了备案审查工作,并就备案审查和立法的关系发表相关看法。




备案审查实务(案例)研究

本单元由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学院双聘教授郑金雄主持。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范良春处长、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陈涛处长、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吴涛副主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策法规处姜宏处长围绕“备案审查实务(案例)研究”分别进行发言。上海交通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林彦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院长郑磊教授进行与谈。



范良春处长以“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与探索”为题,介绍了福建省十三届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总结了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经验,包括: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发挥好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保持谦抑;坚持集体行使备案审查职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理论研究和备案审查理念的传播。根据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范处长认为,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有待宣传、有件必备措施有待完善、有错必纠刚性有待加强、备案审查的能力和机制建设有待提高并深化。

陈涛处长以“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为题,认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应该坚持谦抑原则、追求实质公正。谦抑原则的落实有赖于备案审查部门的“俯身倾听”“严格论证”和“沟通探讨”,否则很容易因为备案审查部门的强势地位导致谦抑原则流于形式,损害备案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公平正义不仅仅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也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否实际感受到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落实好备案审查纠错机制的实质公正标准和谦抑原则,要做到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权、疑罪从无、有究必宜。

吴涛副主任结合2018年以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就“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情况”作简要介绍,认为应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推动备案审查全面覆盖、推进内外衔接联动机制、强化专项清理检查实效、提高备案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备案审查队伍素质。实践中,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升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推动“有件必备”、切实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进一步强化“有备必审”、突出审查标准的规范与完善。



姜宏处长首先对厦门市政府办公厅新设政策法规处承担的具体职能作简要介绍。他指出,新设的政策法规处不仅承继了以往由厦门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还融多重身份于一体,相对于起草部门而言,其具有备案审查机构“敢于说不”的特征,但同时又附加了“善于说行”的要求;相对于备案审查机构而言,政策法规处要对所审核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姜宏处长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及其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发表了看法。



与谈环节,林彦教授指出,从诸位实务专家的发言中,他更加深切地体会到备案审查工作成就和挑战并存。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面对审查对象扩大、审查标准多元化的新形势,备案审查工作应坚持谦抑原则,有利于备案审查制度更加持久、富有韧劲。实践中应进一步凝聚共识,因地制宜做好备案审查工作。郑磊教授在听取了实务部门对备案审查工作的介绍后,就地方备案审查的工作结构和工作特色,概括为“备、审、纠、制、能、计”六字诀,分别从制度安排、能力建设、审查基准、地方特色等方面予以阐释。同时,郑磊教授认为规范性文件的界定,既是理论问题,也是政策性问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推动解决。


备案审查图书出版情况与计划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人大分社周冠宇编辑就“备案审查图书出版情况与计划”作简要介绍。2020年以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人大分社专题策划推出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备案审查三部曲”,包括《<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导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同时,策划出版《备案审查研究丛书》,内容涵盖理论、制度、实践等方面,选题兼顾理论与实践需要,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近年来备案审查制度发展的整体面貌,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继续关注和支持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人大分社在备案审查领域的出版工作,继续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提供智力支持。



“立法法理学论坛”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宋方青院长主持。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作学术总结。

刘连泰教授以“让我们练就备案审查式的眼光”为题,作了精彩的学术总结。他指出,在备案审查的发展总结和未来憧憬方面,严冬峰副主任、王少伟一级巡视员、林彦教授追溯了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历史,高和荣部长、郭晓芳主任、王少伟一级巡视员、陈涛处长、范良春处长、吴劲松处长构想了备案审查制度的未来。在立法审查元问题的思考方面,严冬峰副主任提及了备案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溯及力和相关的法律责任。在立法审查的实践方面,宋方青教授带领的备案审查研究团队为中国语境下的备案审查制度贡献力量。范良春处长、陈涛处长、吴涛处长和姜宏处长勾勒了备案审查的实践图景。在立法审查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方面,周伟教授思考了地方立法备案审查的良性运作机制。陈贤贵处长回应了备案审查的请求权和动力机制问题。陈鹏教授指出了规范性文件的复效意义。程庆栋副研究员归纳了审查能力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宋方青院长对刘连泰教授富有诗意、精准且有力的总结表示感谢,并就本次论坛进行总结归纳。一是,专家学者围绕“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这一主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既有高度、角度,更有深度,有许多真知灼见,思想火花,对于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二是,对于备案审查制度应当进行哲学三问,一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什么是备案审查制度?二问备案审查制度为何而来?其规范依据、政策依据和现实需求是什么?三问如何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达致理想的状态,实现理想的目标?三是,备案审查制度是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活动,如何实现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平衡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立法法理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实现法律和政治之间的平衡是其核心主题。未来我们也将继续开展相关活动,诚邀各位专家学者同道共聚,为中国的立法实践、立法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四是,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至关重要的是提升立法者的立法能力。立法兼具有政治性、专业性、综合性、理论性与实践性,所以它需要综合性的立法能力作为支撑,提升立法者的立法能力一项系统工程。四是,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加强立法学学科建设。最后她宣布第四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圆满结束。

 

青年论坛

(“社会治理与软法”2022年学术年会)

青年论坛由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李店标副教授主持。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蒋龑、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许瑞超、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丁思绮分别作主题报告。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琦、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主任科员黄馨、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宇骏、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李佳飞、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陈无风、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主任科员林昕进行与谈。



蒋龑老师以“合宪性审查的中国模式”为题,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模式是一种不同于西方的,包含事先审查、事后具体审查和事后抽象审查的综合性模式,并在规范和事实层面针对合宪性审查标准提出了可能存在的四个问题。第一,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问题;第二,移送审查,以及对规章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第三,宪定权与政治性标准问题;第四,各审查机关的审查依据问题。



与谈环节,王琦老师认为,合宪性审查在促进地方立法法制统一和地方性法规清理方面具有必要性,备案审查的最终目的是推动具有多样性的地方立法的产生。黄馨主任科员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认为中国的合宪性审查模式与其他国家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方面,备案审查有利于及时纠正与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党中央的令行禁止;另一方面,备案审查的衔接联动机制有效促进了地方同级党委、人大、一府一委两院等在相关工作上的协同配合。




许瑞超助理研究员围绕“规范效力审查中的协同机制”进行发言。基于我国制度中法律规范效力审查主体的各异性、固定性和排他性,他提出了三个延伸问题,一是不同效力审查机制如何协调,二是如何处理不同效力审查机制的冲突,三是如何维护法制的统一。他认为,我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从作为国家根本法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不断往下、以形式法律为中心的、基于法律位阶制度的、层层嵌套的等级体系,因此可以根据法律屏障理论和位阶屏障理论维护法秩序的统一。随之,提出两种规范效力审查的协同方式。第一,方法协同,既要规范授权来源、效力控制和内容确定下的不抵触原则,又要坚持法律融贯性标准下的不抵触原则。第二,制度协同,不仅要重视提请审查或函请建议的作用,还要注重通过提请解释以澄清文意。



与谈环节,周宇骏副教授认为,除了中央的国家立法权之外,其他层面的立法权具有非常鲜明的职权属性,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因此行使立法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备案审查就是对此进行监督的一个有效方式。但是由于对宪法的理解各异,要求各地以统一的标准进行备案审查难度较高,所以许瑞超助理研究员提出的由全国人大推进宪法解释工作以提供统一的参照的想法是很有价值的。李佳飞老师分享了三点体会。第一,备案审查的目标是让地方更好发挥积极性,而不仅仅是限制地方权力,因此要做到限制有度、自由有序,重视地方积极性的发挥。第二,合宪性审查不能脱离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背景,注意三个宏观上的标准,一是适应党和国家的需要,二是适应人民本身的要求,三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丁思绮博士生以“备案审查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冲突与协调”为题,以两个实践案例引入,指出当规范性文件符合合理性审查标准而不符合合法性审查标准时,审查主体应当适用何种审查次序的问题。她认为,这与审查标准内涵外延不清晰以及审查主体审查次序不明有关,并运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冲突这一法学经典命题进行理论分析,从而提出审查机关的方法论要求,即在一般情况下遵循形式审查优先,在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遵循实质审查优先:一是法律规定不周延而被审规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时,二是针对同一事项,法律内部存在不一致时。



与谈环节,陈无风副教授提出了三点具有针对性的意见。第一,报告人关于合理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这一对核心范畴的背景不够清晰;第二,审查标准应该是同向发生作用的,合理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之间是否是非此即彼的竞争关系值得商榷;第三,个案选取不够恰当,发言中的案例可以通过法解释的方式实现个案正义,而不必通过抽象的备案审查进行规范的整体修改。林昕主任科员充分肯定该选题的新颖性、研究方式的实践性以及观点的突破性,又发表了三点个人看法。第一,发言中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别对应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的观点与实务中的通常理解存在出入。第二,法律存在滞后性,必然存在不周延之处,通过规范性文件对法律轻易进行变通不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故对发言中特殊情况下合理性审查优先的观点持保留意见。第三,个案情况可以适用已有法律解决,不必对整个规则进行调整。




青年论坛(社会治理与软法2022年学术年会)闭幕式

闭幕式由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王翔主持,厦门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云清作学术总结。

王云清副教授主要总结了本次论坛四个共通的问题。第一,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之间的关系,提出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在规范性文件所侵犯现有规范的严重性上存在不同,合法性审查应优先于合宪性审查。第二,备案审查的目标,由于在地方立法扩容中存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要求,所以维护法制统一和保护地方立法积极性的两个目标可以同向发挥作用。第三,备案审查跟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备案审查和法律解释可以相互独立,在备案审查过程中也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解决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第四,备案审查的标准。部分现有规范中的备案审查标准的表述与学理上所使用的概念之间存在偏离,另外形式审查在一般和特殊情况下都是优先的。同时,希望能够通过学者的学术研究结合实务部门的理念把握和实践体会,共同助力我国的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王翔助理教授再次感谢所有莅临本次论坛的领导和专家,期待再聚鹭岛,共论立法。




文字:吴丽丽、冯建娜、黄小鑫

图片:简玉洁、林晏泽、孙睿敏、陈晓鹏、蔡江平

审核:姜孝贤、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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