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方青、姜孝贤:汲取法治化治理智慧 拥抱数字化转型浪潮

发布日期:2021-12-19 23:02  阅读:4824  

  作者:宋方青、姜孝贤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15日总第2309期


  作者简介:

  宋方青,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姜孝贤,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无论是数字信息技术的服务提供者,还是不辞昼夜守望着的监管者,抑或是享受着技术便利的使用者,都需要时刻保持警醒,用好数字信息技术这把双刃剑。我们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主体性作为评估技术、产品、服务的终极标尺,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数字技术可能引发的各类社会风险的前提下,深挖其增进人类福祉的技术潜能,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福祉。

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从刀耕火种到声光化电,每一次技术革命在推动人类历史车轮不断前行的同时,也改变了人类的社会结构和治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今天的中国正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而砥砺前行。在这一重要的历史时期,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充满活力,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应对数字化带来的诸多新挑战,进一步发挥数字资源的价值、顺应数字化转型的趋势,不仅关乎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提升“数字中国”建设水平,更是引领统筹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生态建设的关键所在,也是我们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认真思考的时代命题。

 

我们虽然享受着数字信息技术带来的便利,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潜在的风险隐患。第一,算法滥用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数据主体的平等地位、压缩了数据主体的自由空间。算法作为一种具有自主学习和决策功能的数据处理方法,被日益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教育、医疗、制造、商业交易、司法执法等公共领域和商业领域,成为数字时代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不论是沉溺于数字娱乐无法自拔的年轻人,还是围困在智能配送系统里无力招架的外卖骑手,抑或是被“大数据杀熟”精准营销的普通消费者,这些现象均折射出数字时代对智能算法的过度依赖。与此同时,我们会发现将所有问题都归为数据逻辑问题,从数据分析到问题预测,这种“算法至上主义”必然使得本该作为主体的人逐渐被算法异化,臣服于算法程序的监控之下,人的尊严这一最高的宪法价值必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二,数据过度共享带来了潜在的信任危机。在万物互联的今天,数据高度共享的特征使得数据安全问题逐渐上升为普遍性的社会治理难题。在国家层面,数据是基础性战略资源,加强数据安全治理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在市场层面,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核心竞争力,为了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市场主体必须积极获取数据、开发数据、应用数据;在个人层面,网络购物、网上约车、网上银行、网络社交等已经成为公民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数据应用场景的迅速拓展必然伴随着越来越多的信息处理活动,但也相应地引发和加剧了各类数据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数据安全问题的悬而未决不仅会使公众逐渐丧失对智慧科技的期待和支持,还可能在全社会形成公众对数字化公共和商业服务的信任危机。

第三,数字技术的非中立性导致价值理性弱化、人文关怀缺失的伦理困境。数字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价值理性弱化、人文关怀缺失的伦理困境。数字技术虽然由代码构成,技术性强,但并非完全中立,而是一开始就自带某种立场。算法的设计和使用融汇了开发者、编程者的价值观和伦理观,他们的偏见、偏误甚至错误不可避免地会投射到数字世界,影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状态,甚至决定了人在世界中的自我定位。

 

科技是一种能力,向善是一种选择。科技向善,归根结底是科技使用者的价值选择问题,是人能不能向善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是人能不能为了向善而努力、付出甚至牺牲的问题。面对数字时代的上述风险,我们至少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应对。

第一,通过自然语言将社会主流价值观嵌入算法的全生命运行周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在数字时代,算法设计者应当恪守人类社会基本伦理规范和社会主流价值,将算法透明、算法可解释、算法可问责、算法可审计等价值需求嵌入算法设计之中,进而通过自然语言将社会主流价值观嵌入算法的全生命运行周期,确保数字技术开发与应用始终沿着正确的价值方向前行。

第二,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宗旨。无论是数字信息技术的服务提供者,还是不辞昼夜守望着的监管者,抑或是享受着技术便利的使用者,都需要时刻保持警醒,用好数字信息技术这把双刃剑。我们应当以维护人的尊严和主体性作为评估技术、产品、服务的终极标尺,在最大限度地减少数字技术可能引发的各类社会风险的前提下,深挖其增进人类福祉的技术潜能,最大限度地增进人类福祉。

第三,持续完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储备与分配机制。技术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只有形成良性的人才培育机制与合理的人才分流机制,才能够在坚持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统一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技术人才的创造力,保证技术迭代的顺畅,形成强有力的创新后劲,持续为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人才基础。近年来随着科技迅速发展,我们不断尝试运用科技手段解决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难题,并在法律法规数据库、电子证据保存、司法裁判预测等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总体而言,由于复合型人才的缺乏,这些领域的有机融合仍然十分有限。因此,加强科技界与法律界之间的合作,着力培养复合型数字治理人才,不仅对于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必要,而且对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科技可以决定一个社会和经济的共同体能飞多高,而向善才能决定一个社会和经济的共同体走多远。唯有以“善”范导“科技”,才能重构科技伦理的人文精神,才能确保科技发展的价值方向,摆脱科技异化带来的各种伦理困境,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唯有以“科技”建构“善”,才能更好地拓展人类自由空间,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兴旺发达和可持续发展。“科技向善”绝不能只是一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口号,而是科技界应当时刻恪守的职业伦理,也是法律人应当共同肩负的使命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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