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立法法理学研究”第6期“象征性立法问题探讨”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19-12-20 14:36  阅读:4879  

2019年12月19日晚上7点,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读书会在法学院C419教室召开。19级硕士研究生陈禹竹基于《法学论文写作》一书作了读书报告,18级博士研究生李炳辰以《象征性立法的概念厘清与价值追问》为题和大家分享了近期写作成果。立法学研究方向的硕博在校生积极到场交流,程庆栋老师、王翔老师出席点评指导。

陈禹竹对《法学论文写作》做了总结,内容从以下几点依次展开:(1)选题。首先选题视角很重要,可以从法官、立法者、决策者等多样性的视角寻找问题并收集素材,视角多样性有助于选题新意。其次,一篇论文一般讨论一个问题,研究生的论文不要选大,要具体。最后,学术论文需要有其核心命题,最好能够用一句话概括。(2)文献。检索文献时视野要宽,尽可能尝试不同的关键词。还可对参考文献进行延伸阅读,力求穷尽选题范围内的有用资料。(3)论证。写作如果没有读者思维,不去想其他人的质疑和辩驳,则谈不上是论证。(4)导论通常先界定题目,指出选题背景,综述已有的文献并指出不足,然后交代文章基本立场、观点、角度或者方法以及文章结构。(5)写论文更多地是一种学术交流,所以不仅要写的清楚,还要写的新颖



与会人员也对此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选题方面。写作者要学会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在没有方向时,可以在阅读大量文献基础上,结合参考文献确定自己的题目。(2)摘要方面。不能将论文的写作思路作为摘要,摘要是为了体现核心内容。(3)如何整理与论题相关的判决书?一种方式是将判决书中的逻辑概念化,然后进行概括和分类。(4)论文的板块设计。论文的逻辑结构可以通过标题得以表现,这就需要在写作前列出论文大纲,保证板块之间的联系,防止内容跑偏和逻辑不通。(5)语用规范。写作时应避免语言的黏连性,一个句子不能过于冗长,要力求精炼清晰。

与会人员在对本书的学习与心得交流基础之上,带着问题开始审视李炳辰的论文。她的文章从四个部分展开,分别是问题的提出、何为“象征性立法”、“象征性立法”的价值分析以及余论。第一部分对“象征性立法”的文献进行梳理,指出象征性立法概念不明确,学界的议论只是不同层面无意义的纷争,因此需要研究这个概念究竟是什么。第二部分对“象征性立法”进行概念追溯,将其和基本原则、宣誓性条款进行辨析,并纠正我国关于“象征性立法”的认识。第三部分为“象征性立法”的价值分析,从其价值所在和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提出象征性立法在发挥价值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难题。



与会人员和发言人进行自由地讨论,在座人员发表了各自的想法,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文章的外文文献引用是亮点,以引用的外文文献内容为基础进行论证,可以改善论文的内容。其次,论文部分语言不通顺,行文逻辑存在问题。只有理清自己想要写的是什么,才能直击要点。最后,文章杂糅了多个主题,可以对论题进行拆分。若要论述象征性立法存在是有意义的,应该从必要性着手,而不应花大笔墨写概念;若是要厘清象征性立法的概念,则可以从“认可其价值,但囿于概念分歧导致其价值无法发挥”的进路考虑。

与会人员积极互动、表达观点、提出质疑,并寻求问题解决办法,在读书会中共同进步。最后,祝愿“立法法理学论坛”读书会能够越来越好。

 

图/文 刘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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